问题 | 涉外离婚文书送达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涉外离婚案件的文书送达方式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在国外,如果双方均在国内,采用与国内居民离婚相同的方式;若一方在国外,可通过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外交途径、使领馆代为送达等方式进行。如果不知道国外一方的准确地址,则采用公告送达。被告无住所或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或上诉,是否准许延期由法院决定。 法律分析 一、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均在国内的,其文书送达方式和国内居民离婚的文书送达方式一样,即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 二、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有一方在国外的,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了司法协助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送达; 2.法院层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表人送达; 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二不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 涉外离婚案件,在国内起诉离婚的一方最好在起诉时明确告知法院,以免耽误诉讼时间。这种情况一般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涉外离婚的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涉外离婚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结语 涉外离婚案件的文书送达方式与国内离婚相同,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若一方在国外,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如依据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外交途径送达、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等。对于不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情况,建议在起诉时明确告知法院,并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被告没有住所的,法院应当送达起诉状副本,并通知被告提出答辩状。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满意,可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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