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非法行医行为怎么认定 《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只要被举报人有以上行为,任何公民都可以向有关机关举报,举报一般不需要提供证据,只要说明非法行医人姓名、行医地点等要素即可、 如果能够有证据证明非法行医人有以上行为之一,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利于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二、非法行医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 3、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二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 4、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二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