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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释义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拓展资料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1)一般纳税人:达到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即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且是会计核算健全,能按照税法的规定,分别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单位。
    (2)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纳税人。
    判定标准:
    1、从事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180万,一律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销售免税货物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而生产性企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或兼营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100万元,但≥30万元,有会计、有账、能正确计算进项、销项和应纳税额,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个人、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无论销售额,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5、从2002.01.01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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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7: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