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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会计准则规定有哪些不同的项目
释义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3)、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①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②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③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④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⑤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⑥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⑦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⑧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会计准则规定应当按照相应的情况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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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