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险机构应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显著位置,列明以下信息:(一)保险产品承保公司设有省级分支机构和落地服务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清单。(二)保险产品承保公司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及投诉方式,包括客服电话、在线服务访问方式、理赔争议处理机制和工作流程等。(三)投保咨询方式、保单查询方式。(四)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五)自营网络平台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的信息披露访问链接。(六)法律的经营变化情况。(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风险提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向客户提供保单和发票,可优先提供电子保单和电子发票。采用纸质保单的,保险公司或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将保单送达客户。采用电子保单的,保险公司或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向客户说明,并向客户提供可查询、下载电子保单的自营网络平台或行业统一查验平台的访问方式。 法律依据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