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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诉讼权利是什么
释义
    被害人的权利:(1)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侦查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回避。(4)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7)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8)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一、派出所不办事可以找谁投诉
    派出所当作为而不作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分为如下情形:
    1、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特定对象,公安机关应当处理而未作处理;
    2、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没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身份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处理而未作处理;
    3、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外的第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
    第一种情形中,被害人作为控告人,其本人及近亲属有权在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时,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如控告人及其近亲属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同时,控告人及其近亲属也可以向与不作为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中,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提出刑事立案监督。
    第二种情形,《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报案人的立案监督权,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参照第一种情形向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对于第三种情形,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第三人作为报案人、举报人时,该第三人的刑事立案监督申请权。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只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立案监督,第三人没有该项权利。
    二、强奸罪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1、强奸罪的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受害人受到的物损失情况通过调解或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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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5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