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 (二)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 (三)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四)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五)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 (六)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七)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