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纪检信访三不受理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全面聚焦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主责,明确为“六受理、三不受理”,体现了有所为有所不为。 “六受理”为: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三不受理”为: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法律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一)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二)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三)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四)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五)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对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按规定予以接收。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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