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具体情况如下: 1、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2、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3、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丢失后,本人应尽快携带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政大厅,进行丢失补证的申报。民警对户口簿、本人、电脑户籍上的信息核对后,对当事人进行信息采集和证件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