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所居住(以办理取保候审时的地址为准)的市、县(区)这个范围,就认定为被取保候审人离开居住地。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 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 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 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