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直接适用的法的特征? |
释义 | 直接适用的法,亦称“强制性规则”。指那些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为了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在某些国际性民商事案件中,无需援引法院地冲突规范,而径直适用于该案件的具有强制适用效力的成文法规。源自法国国际私法学者弗朗西斯卡基斯(PhocionFrancescakis,1910—1992)于1958年提出的“法律直接适用说”,并被大多数国家立法和实践接受。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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