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请求调整自管公房新政策的报道 |
释义 | 直管公房转租转借问题困扰着居住管理,新政规定承租人、配偶、子女至少一人需居住在公房内。若承租人迁出或去世,且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满足条件且无异议,可继续承租原面积。 法律分析 在现实的居住管理中,直管公房难以避免转租转借的难题。而新政对直管公房违规转租转借行为进行了界定,进一步解释为“承租人本人、配偶、子女三方中必须至少有一人在承租的直管公房内居住”。如果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它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它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 拓展延伸 自管公房政策调整:居民请求政府重新考虑 居民对自管公房政策调整提出请求,希望政府重新考虑。此次调整涉及自管公房的管理、租金等方面,对居民的居住权益产生了重大影响。居民认为新政策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例如租金上涨过快、管理规定过于严格等。他们希望政府能够听取他们的声音,重新评估并调整这一政策,以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居民们表示愿意与政府进行对话和协商,共同寻求解决方案,以确保公平、合理的自管公房政策能够得到实施。 结语 新政对直管公房违规转租转借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为居住管理带来了积极影响。只要符合承租条件,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原房屋。然而,居民对自管公房政策调整提出了一些合理的请求,希望政府重新考虑并调整相关规定,以更好地保障居民的权益。政府应当倾听居民的声音,与他们进行对话和协商,共同寻求解决方案,确保公平、合理的自管公房政策能够得到实施。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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