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提出申请。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向林业站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填写《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 2、张榜公布。乡镇林业站受理申请后,填写《林权登记公布表》进行张榜公布10天。 3、现场核实。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县林业局林调队同乡镇林业站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绘核实(新造林要2年以上)。 4、出榜公示。现场核实结束后,由乡(镇)林业站填写《林地林权登记现地核实公示表》,张贴公示30天。 5、登记造册。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备齐林权登记发证所需的材料:①《林权登记申请表》正表一份,草表一份;②《林权登记公布表》、《林地林权登记现地核实公示表》各1份;③乡镇林业站出具的森林、林木、林地出示证明;④森林、林木、林地承包合同;⑤经县林调队调绘的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⑥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6、核发证书。经林业政务服务股核实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分管局长签署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