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诉法》二百三十四条的内容是:二审法院对于被告人自诉人对一审事实或证据有异议的案件、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案件、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等应当开庭审理。如果决定不开庭审理,应当讯问被告人,并且听取辩护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意见。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