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幼儿园安全事故老师不一定有责任,具体如下: 1、若是事故发生时,老师在现场却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或者是采取的措施不当,那么老师就有责任; 2、若是老师不在事故现场,那么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尽到了义务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如下: 1、事故必须发生在学校与学生之间; 2、事故必须发生在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的环境; 3、事故必须发生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期间; 4、事故必须与育人密切相关; 5、构成事故必须存在学生人身伤残或死亡的较为严重的后果。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