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单位偷采地下水的法律责任如下: 1、在地下水禁采区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对禁采区原有取水工程不执行封停指令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下水取水申请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户方可凿井。 成井后,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1、成井区域的平面布置图。 2、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柱状剖面图。 3、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4、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5、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成井验收合格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的以及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