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哪些情形导致婚姻无效 |
释义 | (一)重婚的; 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而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我国法律规定三代以内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结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三)不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姻关系无效。 双方都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一、最新民法典无效婚姻的规定 (一)重婚现象的发生。 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了禁止“重婚”现象的存在,中国是一个严格遵循一夫一妻制的国家,不允许一夫多妻制。因此公民在第一个婚姻没有解除之前,不能与第三者构成另外的婚姻关系,不然该段婚姻算无效。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如果有婚外配偶,婚姻登记机关都不会登记办理。 (二)存在“近亲的情况 禁止近亲结婚是指“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直系血亲的近亲结婚”。对此《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原因是生物遗传学和对伦理道德的禁止。在《婚姻登记条例》的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第4款的规定中,如果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内的旁系血亲,婚姻登记机关则不予办理。 (三)患有医学上的生理疾病。 《婚姻登记条例》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第5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记”。如果有患有性病、癫痫病、精神病分裂症、精神狂躁症和恶性传染病等等疾病的情况,即使有想要结婚的意愿,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会批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则禁止结婚”。有如未经治愈的麻风病人、遗传性疾病和患有传染病、遗传性精神患者和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者等等,这种情形禁止通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提到“结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因此患有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精神患者尚未能治愈,此则婚姻无效。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人,禁止结婚。 “女性不得低于20周岁,男性不得低于22周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并且不以虚岁计算,而是要以周岁计算,以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准。男女双方都必须同时达到法定年龄,不能一方达到法定年龄另一方没有达到,也不能男女双方同时没有达到。 (五)同性恋禁止通婚 《民法典》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形式是一夫一妻制,而不是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和同性恋等婚姻形式,虽然在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存在婚姻自由,许多同性恋人可以登记结婚;但是在中国的婚姻制度下,同性恋不存在形成婚姻可能性,同性恋禁止通婚。 综上可以看出,在最民法典无效婚姻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我国民法典在对涉及婚姻破裂的情况都建立了一个基本的法律保障,例如对于婚姻出轨严重的如重婚现象的预防和禁止是对婚姻双方忠诚彼此的一个保障,对婚姻双方的后代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方面给婚生子提供了保障,对社会上在身体疾病方面有所隐瞒而结成的婚姻给予了被欺骗方相对的法律保障,对未成年人和社会经验不足的人在婚姻方面也有了预防受害的保障。 二、无效婚姻怎么办 确定无效婚姻的,无效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如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有关婚姻无效的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当事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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