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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判决书
释义
    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桂民四终字第5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浦西场永鑫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合浦县西场镇。
    法定代表人谢*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玉,**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苏*均,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海堤街4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洪*军,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广西合浦县西场镇镇东村委会25村民小组。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德,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广西合浦县西场镇镇东村委会12村民小组。
    上诉人苏*均、洪*军、黄*德的委托代理人吴*训,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均、洪*军、黄*德的委托代理人夏-军,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浦西场永鑫糖业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苏*均、洪*军、黄*德因海域渔业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海海事法院(2005)海事初字第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新、许*玉,上诉人苏*均,上诉人苏*均、洪*军、黄*德的委托代理人吴*训、夏-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经营的70.05亩文-蛤养殖场位于合浦县西场镇鲎港江出海口高沙海域。2001年10月至2002年9月,其筹资510000元购买文-蛤苗51000公斤投放养殖场。其于2002年9月取得了海域使用证,批准使用期限2002年9月19日至2005年9月19日;同年12月取得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批准使用期限2002年12月至2004年12月,2003年度已年审。10月31日,被告开始制糖生产。11月10日,被告开始酒精生产。11月中旬,原告文-蛤大量死亡。11月27日晚9时,被告停止酒精生产。
    2003年11月25日,环境监测中心监测结果:被告35吨锅炉冲灰水排放口所排放的废水混合着酒精废液,排放的污水严重超标,其中化学需氧量(COD)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79.76倍,生化需氧量(BOD)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65.67倍。11月27日晚,被告关闭酒精生产车间,11月28日再次监测:压榨排放口排放的污水化学需氧量(COD)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1.27倍;螺场生化需氧量5.2mg/L,稍超过了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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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