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拒赔血友病,是否存在不合理判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赔血友病的行为是否合理,需考虑以下几点:首先,是否存在保险合同中对血友病的免责条款;其次,若保险合同未明示免责,保险公司是否具有充分证据证明血友病属于预先存在的疾病;最后,保险公司是否在理赔处理中履行了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依据: 1.《保险法》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不得以非法的方式规避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应当采取格式条款,并明确约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保险责任等内容。未明确约定的,应当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惯例。 第四十六条 保险人不得欺诈、误导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得有其他损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就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金给付数额发生变化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2.《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第一百七十二条 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应当支付利息。 第一百七十三条 保险人违反约定,导致被保险人不能获得保险金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拒赔血友病需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证据进行判定。若保险公司拒赔血友病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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