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扣车放车规定 |
释义 |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扣留的车辆应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车辆、行驶证及扣押物品。对驾驶人逃逸或经通知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处理的,将依法处理扣留的车辆。 法律分析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对事故车辆进行扣留后,应该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回扣留的车辆。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车辆保管管理规定 根据《交通事故车辆保管管理规定》,当发生交通事故后,涉及的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保管管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扣车或放车的措施。扣车是指将涉事车辆暂时扣留在指定地点,以确保事故责任的查清和赔偿的顺利进行。放车则是指在事故责任认定完毕后,将车辆解除扣留,恢复车辆的正常使用权。规定明确了扣车和放车的条件、程序和时限,以保障交通事故处理的公正和效率。根据规定,交通事故车辆的保管管理应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确保车辆安全、完好,并防止车辆被滥用或遗失。同时,规定还要求事故双方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以便及时、准确地处理事故并解决争议。交通事故车辆保管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利于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扣留的车辆应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回。对于逃逸的无主车辆或经通知后三十日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处理的,将依法处理。根据《交通事故车辆保管管理规定》,保管管理应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以确保车辆安全、完好,并防止滥用或遗失。此规定有助于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安全,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第四十条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并按照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等物品、证件,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检察院。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作出处理。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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