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张三与李四系母女关系,2019年5月2日,张三向李某借款30万元,李某于当日通过其本人账户向张三名下银行账户进行转账20万元,又向李四名下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 张三为李某出具了相应的《借条》,约定了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2021年8月,李某将张三与李四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法院最终判决张三向李某返还借款20万元,驳回了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合同具有相对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不仅仅需要将借款实际支付给借款方,还需要借贷双方达成了借贷的合意。双方达成了借贷的合意直接决定了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 本案中,李某主张其与张三和李四之间均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交了相应的转账凭证。 虽然已经证明借款数额和实际交付情况,但对于借贷合意,李某认为张三可以代表李四进行借贷,但实际上,李四并未向张三出具过授权也未在《借条》出借人处签字确认,更未直接与李某就款项的性质及还款期限等进行过协商。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与李四之间达成了借贷的合意,法院对李某主张李四系借款人,要求李四承担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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