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并罚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1、原则上,收买罪+后罪,应数罪并罚。常见后罪有拘禁、伤害、杀害、虐待、侮辱、猥亵、强奸等。 2、收买后又出卖的,只定拐卖妇女、儿章罪。这包括两种悄形: 收买前就有出卖意图,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本身就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这是一种注意规定。 收买前没有出卖意图,收买后才产生出卖意图,然后出卖,只定拐卖妇女、儿蛮罪。这是一种法律拟制。 例如,甲收买了一位被拐卖的妇女,本想与之结婚,但发现越看越丑,便卖掉。对甲只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总结: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 3、根据第242条规定,收买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T 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堂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并罚。收买后,聚众阻碍国家机关丁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成为首要分子的,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应并罚。 注意:聚众阻碍解救正处在被拐卖状态的妇女、儿童,不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堂罪的共犯。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行为对象:必须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对方“放鸽子”的,由于不存在被拐卖的妇女,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 2.危害行为:收买行为。收买不同于收养:后者表现为单纯接受儿童为自己的家庭成员,而不是用金钱、财物买回妇女、儿童。 3.责任形式:故意,要求不以出卖为目的。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只限于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刑事责任。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或者与其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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