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拐卖妇女的定罪与处罚问题 |
释义 | 境内外拐卖妇女构成犯罪,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对于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认定,不论是否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都应按规定处罚。但若不违背妇女意愿的奸淫行为不在此列,除非涉及幼女。加重情节包括拐卖集团首要分子、三人以上拐卖、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绑架妇女、偷盗婴幼儿、造成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法律分析 一、无论是境外还是境内妇女,行为人都会构成拐卖妇女罪 以出卖为目的,贩卖被拐骗的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对于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认定: 这是指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无反抗行为,都应当按此项规定处罚。 但如果不违背妇女意志的奸淫行为,则不在此列。比如妇女自愿被他人拐卖,在拐卖过程中又自愿地与拐卖人性交,任拐卖人奸淫,就奸淫而言,并不具有侵犯妇女人身权利之性质,不应适用本法第240条第1款“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之规定。 当然如果被拐卖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行为人明知而与之性交的,即便幼女自愿,也具有奸淫幼女犯罪的本质,应适用该项规定。 总之,这里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必须是在性质上已构成强奸罪或奸淫幼女罪的奸淫行为(但奸淫既遂与未遂在所不问)。 加重情节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结语 境内外的拐卖妇女行为均构成犯罪,贩卖被拐骗的妇女以出卖为目的属于拐卖妇女罪。犯罪者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被判处死刑并没收财产。对于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认定,无论是否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都应被处罚。但如果不违背妇女意志的奸淫行为,则不在此列。对于未满14周岁的幼女,明知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也构成犯罪。加重情节包括拐卖集团首要分子、三人以上参与拐卖、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和儿童、偷盗婴幼儿、造成被拐卖者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将妇女和儿童卖往境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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