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方打胎之后夫妻离婚的,女方不能请求离婚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打胎不属于法定离婚损害赔偿情形,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是一方在婚姻中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并且夫妻因上述行为导致离婚的,那么无过错方就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过错方给予自己离婚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首先,如果主张的是分手费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但是双方可以经协商给付。 如是怀孕导致人流或生育,则可依法要求损害赔偿或抚养费用 法律分析:损害赔偿,一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各国法律均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救济方法。 二是指对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赔偿是债权诉讼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普通法所给予的最主要的救济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