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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和解有什么作用?
释义
    1、保护债务人企业的存续。当企业出现经营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或者和解。破产和解制度创设的初衷在于避免企业宣告破产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最大程度上保护企业的存续与发展,可以说和解的本质是预防破产。和解是一种积极的偿债办法。它通过减免债务数额,延长债务履行时间,缓解了债务积淀的负担和压力,为债务人再建提供了机会和条件。在这样一种状态下,有可能通过恢复债务人生产经营能力来促进债权效益的提高。债权的实现,从根本上讲,有赖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复苏债务人的目的,仍为偿债,复苏与偿债目标是同一的。濒临破产边缘的企业,如果能够通过和解程序保留住企业,通过其他有效途径使企业起死回生,既使企业得以存续,又促进了社会稳定。
    2、较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利益。相比破产而言,和解可以较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破产,债权人的分配额是以企业现有资产进行变卖分配。和解一般情况下,债权人的分配额要高于破产时债权人的分配额。债务人提出的和解方案,应该创造比依法破产更好的清偿条件,最大限度地争取债权人会议的同意。提出的和解协议应是债权人所能接受的。在和解协议中,无论是延期清偿债务,还是减少部分债务数额,都要贯彻债权人一律平等的原则。债务人与债权人能再偿债期限和偿债方式上达成某种协议,使双方的损失小于破产的预期损失,这项协议就具有减少损失的积极作用。
    3、提高结案效率。和解的成功有利于高效地推动案件进展,破产案件周期较长,且债权人与债务人矛盾较大,在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各方不积极配合工作,破产程序难以有效推进,若债务人申请和解,且债权人人数及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比例均到达法定条件,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通过和解,一是大大化解了各方权益人的矛盾,二是利于程序推进,快速有效终结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第一百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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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