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应对合伙企业纠纷案件? |
释义 | 合伙纠纷案件的程序问题解决方法:一是分开审理合伙对外债务与内部债务纠纷;二是偿还债务超额的合伙人应列为诉讼当事人;三是核实合伙帐目时,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可由当事人或审计机关审核,法院对审核结果进行审查。 法律分析 【合伙】如何解决审理合伙纠纷案件的程序问题 (一)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在审理个人合伙对外债务案件时,可以一并确定合伙各方应承担债务的份额,但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各合伙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如合伙人之间对如何分担债务争议较大,将合伙组织对外债务与合伙内部债务纠纷一并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理的,可以分开审理。 (二)偿还合伙债务超过了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人对外承租了全部合伙债务后,在向其他未承担合伙债务的合伙人行使追偿权时,其他合伙人均应列为诉讼当事人。 (三)对合伙经营期间帐目的核实,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举证,在受理案件前尽可能要求当事人清算。在诉讼中核实合伙帐目,可采取以下方式: 1、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各方当事人对所提供帐目单据逐一审核。 2、法院将当事人提供的帐目单据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核。 3、当事人自行委托审计机关对帐目进行审核。 法院对当事人自己或者审计机关对帐目的审核结果应进行审查。当事人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可予认定;对审核结果虽有异议,但又提不出相反证据的,对其异议不予支持。 结语 审理合伙纠纷案件时,应根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明确程度来确定程序。对于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一并确定各合伙人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并明确连带责任。若合伙人对债务分担存在争议,可以分开审理。当某些合伙人超过应承担的债务金额时,其他合伙人也应列为诉讼当事人。对合伙经营期间的账目核实,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举证,并可采取审计部门审核或委托审计机关进行核实。法院应审查审核结果,对无异议的认定有效,对有异议但无反证的异议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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