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 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在动产抵押特别是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在抵押过程中,只要是没有被确定,都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无须经过任何附加手续。在抵押的动产中,“流入”抵押财产的特定动产将成为抵押财产,“流出”的动产将移出抵押财产,逃离抵押的命运。流入抵押财产的特定动产如果是设有抵押权的,流入抵押财产就有自动负担浮动抵押权,因而会产生在同一个物上有两个并存的抵押权,产生两个抵押权的受偿顺序的问题。至于流 出抵押财产的特定动产,尽管也负担浮动抵押权,但是由于担保的债权 没有确定,因而流出的特定动产应当是“逃离”了浮动抵押的担保财产的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