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信人员是否仍受到中止执行的影响? |
释义 | 中止执行不等于执行终结,案件仍在执行程序中,失信人名单不会撤销。法院判决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会被列入失信名单。中止执行是指执行被迫中止,导致执行延期。已履行判决书的人不会上失信名单,失信人应删除名单。 法律分析 中止执行不等于执行终结,案件还是没有执行完毕,也就是说案件还是在执行程序中,因此不会撤销失信人名单。一般来说,经法院判决后,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会将其列入失信名单。而所谓的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有特殊的情况导致执行被迫中止,那么导致执行延期。如果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生效的判决书已经履行的,被执行人是不会上失信名单的,如果已经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应该删除名单。 拓展延伸 失信人员的中止执行措施是否对其信用恢复产生积极影响? 中止执行是一种法律措施,用于惩罚失信人员并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然而,对于失信人员来说,中止执行措施是否对其信用恢复产生积极影响存在争议。一方面,中止执行措施的实施使失信人员无法获得贷款、办理信用卡等金融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经济活动,促使其认识到失信行为的严重性,从而有助于改正错误,重建信用。另一方面,中止执行措施可能导致失信人员的经济状况进一步恶化,难以还清债务,进而影响信用恢复。因此,中止执行措施对于失信人员的信用恢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除了中止执行措施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失信人员的行为改变、积极履行债务等,才能实现真正的信用恢复。 结语 总之,中止执行是一种有效的法律措施,旨在惩罚失信人员并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然而,对于失信人员来说,中止执行是否能够对其信用恢复产生积极影响存在争议。除了中止执行措施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失信人员的行为改变、积极履行债务等因素,才能实现真正的信用恢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160;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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