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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的商业险一般都保什么
释义
    商业车险保主要有:
    1、车损险,该险种赔偿单方事故车辆的损失,但不包含玻璃单独破损的损失,停放中造成的损失,如无法找到责任人,赔偿损失的30%,碰撞事故按照责任比例赔付,价格随车辆购买价格增加而增加,推荐险种(如果个人觉得车驾技术好,且能忍受小事故的赔偿金额,为了省钱可不选择该险种,但是如果期间内发生大事故就会觉得还是投保该险种合算)
    2、三者险,赔偿范围同交强险,但是必须在交强险赔偿完后才能赔偿,赔偿时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保费价格根据保额的大小对应相应的保费,强推险种(不管其他什么险种不保,但是该险种必须投保,20万_50万是推荐价格,基本上能应付大小三者事故)
    3、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范围通字面意思,车上人员损伤锁产生的医疗费用,价格根据保额大小变化,一般在一两百左右,非推荐险种(一般情况下个人都有保以外伤害险,而且该险种必须是其他险种赔偿完后做的补充,所以不是很推荐,视个人情况购买吧)
    4、盗抢险,指车辆被盗后车辆的赔偿以及因被盗产生的车辆损坏、丢失的赔偿,保费根据车辆购置价乘以折旧率后的数值变化而变化,价格不高,非推荐险种(该险种非常适合常年在外地,无固定停车点、停车库的司机)
    二、车的商业险类型
    1、全面型
    交强险+商业三责险(30万)+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车身划痕损失险
    适合于新车新手及需要全面保障的车主。
    2、常规型
    交强险+商业三责险(20万元)+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
    适合于长期固定人员看守的停车场所停放的车辆,也适合于有一定驾龄、愿意自己承担部分风险的车主。
    3、经济型
    交强险+商业三责险(10万元)+车损险+不计免赔特约
    适用于车辆使用较长时间以及驾驶技术娴熟、愿意自己承担大部分风险的车主。
    4、风险型
    只购买交强险。交强险只赔付事故中第三方(受伤害一方),人员伤亡最高赔付11万元,住院医疗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自己的车损或被盗需自己承担。因此,此搭配风险极大。一般不建议选择此项。
    法律依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
    第五条 监制单证界定如下:
    机动车辆保险单是指对依法取得正式号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法律文书。
    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保险条款规定变更保险合同内容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是指对依法购买但尚未取得正式号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法律文书。
    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是指摩托车或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及有关附加险的定值保险合同的法律文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
    一、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管理工作,强化基础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能力
    (一)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加大理赔资源配置力度,夯实理赔服务基础。
    1.公司应建立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等制度,加强理赔运行管理、资源配置、流程管控、服务标准及服务体系建设。
    2.公司应根据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理赔资源配置方案及理赔服务方案,明确理赔资源和其他业务资源配比,确保理赔资源配备充足。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暂缓业务发展速度,控制业务规模。鼓励中小公司创新服务模式。
    3.公司应制定覆盖车险理赔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接报案、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进行统一规范,逐步实现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
    1.公司应按照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现全国或区域接报案集中,以及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理赔流程关键环节的总公司集中管控。
    2.公司理赔信息系统数据库应建立在总公司。总公司不得授予省级分公司程序修改权和数据修改权。所有程序及数据的修改应保存审批及操作记录,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规范。
    3.公司理赔信息系统应与接报案系统、承保系统、再保险系统、财务系统数据实现集成管理、无缝对接,并实现对理赔全流程运行的管控。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理赔考核监督机制,加强对理赔服务质量考核。
    1.公司应加强对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理赔案件处理的监督考核,严防人为操控导致的拖赔惜赔、无理拒赔。
    2.公司应健全完善科学有效的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考核监督体系,将理赔服务客户满意度纳入考核体系中。不得单纯考核赔付率、变相压低赔偿金额而影响理赔服务质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公司应建立客户回访制度、信访投诉处理机制及争议调处机制,向社会公布理赔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理赔中出现的争议要注重通过调解来解决。
    4.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理赔质量现场或非现场专项检查,包括对各级机构理赔服务的规范性、理赔服务效率、理赔关键举措、赔案质量、特殊案件处理、理赔费用列支等进行专项检查或评估。
    (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强化服务创新意识,提升社会满意度。
    1.公司应建立统一的理赔流程,明确理赔时效和理赔服务标准,并通过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承诺。要不断提升理赔服务水平,通过必要的手段和机制保证理赔服务承诺落到实处。要创新服务形式,采取上门收取单证、提供救援车辆等方式加强服务,并通过客户服务回访、客户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对理赔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公司应确保客户自由选择维修单位的权利,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车辆维修单位。要监督维修单位使用经有关部门认证企业生产、符合原厂技术规范和配件性能标准、质量合格的配件进行维修,协助客户跟踪维修质量与进度。
    3.公司应建立异地理赔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按照“异地出险,就地理赔”的原则,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搭建省间代查勘、代定损、代赔付操作平台,确保全国理赔服务标准规范统一。
    4.公司在加强理赔管理防范骗赔的同时,应落实理赔服务承诺,不得以打击车险骗赔等为由,降低车险理赔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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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3: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