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条件需满足? |
释义 | 徐州市规定: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不满2年或新建房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二套及以上住房或非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不满3年或未满6年,不得上市交易。出售人需提供《居民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法律分析 1、徐州市区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住房的,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自权属登记之日起未满2年或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备时间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2、市区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二套住房及以上、非市区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及以上的,商品住房自权属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或者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备时间未满6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3、商品住房出售人在出售房屋时应提供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居民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拓展延伸 满足条件的要求是什么? 满足条件的要求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背景。在不同的领域和情境中,条件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通常来说,满足条件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条件要求可能涉及特定的资格或证书,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验或专业技能。其次,条件要求可能涉及特定的法律或法规,如合规要求、许可证要求等。此外,条件要求还可能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身体健康等方面的考虑。最后,满足条件的要求还可能涉及特定的时间限制或期限。总之,满足条件的要求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需要仔细研究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满足所有必要的条件。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徐州市区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住房的,需满足一定的交易限制,包括住房的权属登记时间和买卖合同备案时间。对于市区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二套及以上住房或非市区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情况,交易限制更为严格。此外,出售商品住房时,出售人还需提供《居民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满足这些条件要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背景进行评估和确认,包括资格要求、法律规定、财务状况等方面。因此,在进行任何交易之前,请务必了解并满足相关的条件要求,以确保顺利进行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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