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拟网络诈骗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刑法上如何规定 |
释义 | 虚拟网络诈骗立案标准如下:一般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超过三千元才涉嫌刑事犯罪,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具体标准,不构成刑事犯罪者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处以拘留和罚款。根据《刑法》,诈骗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者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虚拟网络诈骗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一般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才涉嫌刑事犯罪。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3、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会被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虚拟网络诈骗的预防与打击措施 虚拟网络诈骗是一种日益猖獗的犯罪行为,为了预防和打击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多种措施。首先,加强公众的网络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大众对虚拟网络诈骗的辨识能力,避免成为受害者。其次,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立案标准,明确虚拟网络诈骗的界定和处罚力度,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此外,加强跨部门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提升对虚拟网络诈骗的侦查和打击能力。同时,加强技术手段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减少虚拟网络诈骗的发生。最后,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境虚拟网络诈骗活动,形成全球合力,共同维护网络安全和公共利益。通过综合施策,我们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虚拟网络诈骗,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 结语 针对虚拟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应加强公众网络安全意识教育,建立完善法律法规和明确的界定和处罚力度。同时,跨部门合作、信息共享和协作,提升侦查和打击能力。加强技术手段研发和应用,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境虚拟网络诈骗活动。综合施策,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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