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房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1.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害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71条)权利不得滥用。 2.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物权法》第72条) 比如,张三将一套三居室转让给李四,不能将楼顶的业主共有水箱保留下来。 相关知识:业主共有部分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除外。建筑区划内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73条) 2.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问题。 (1)建筑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物权法》第74条第1款)对于出卖,出租的车位,车库,业主应当有有限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物权法》第对此未明确规定,这是理论上的推导) (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约定。(《物权法》第74条对2款)没有约定的,不归业主。 (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车位,车库有共有的,也有非共有(单独享有)的。 3.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共有部分为共有。(《物权法》第70条)电梯,走道,屋顶,公用卫生间,蓄水池,下水道等为共有部分,因为它们在性质上无法区分所有。 4.共有人不能一放弃共有权的方式不承担维修养护费。(《物权法》第72条) 5.依附于区分所有的共有部分,其份额不能单独处分。尽管《物权法》对此未作规定,但以其特有的性质,应当作如此解释。比如,全楼有一个水箱,有三个业主共有,业主不能将水箱的份额单独转让给他人。 业主的诉权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害,消除危险,排斥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第83条)其中“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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