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特别程序有以下特点: 1.实行一审终审。即判决、裁定一经作出,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诉。 2.独任审判。即由一名审判员审理案件,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管辖的法院是基层法院。 4.不用交诉讼费用。 5.如果特别程序的处理有问题,不能再审,但可以提异议。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另外,对指定监护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途径包括: 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