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诉中的三种诉分别是什么 |
释义 | 一、民事诉讼诉中的三种诉是怎样的 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法院判定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诉求 按照当事人诉请目的不同,又可以将确认之诉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积极地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诉请法院确认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收养关系。消极的确认之诉,是指要求法院确认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如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此外,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时间不同,确认之诉又分为原始的确认之诉和中间确认之诉。原始确认之诉,是指在起诉阶段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确认之诉,是确认之诉的典型形态。中间确认之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关于诉讼的前提性问题,当事人提出的确认某项法律关系的诉。 确认之诉的特点: (1)确认之诉以当事人之间对某一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有争议为基础。只有当事人双方对他们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法律关系产生争执,才有确认之诉的必要,才能提起确认之诉。 (2)确认之诉的目的只是谋求对一定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司法认定。确认之诉并不预先确定法院裁判内容的强制实现,而只是一种通过法律关系的“公权性”确定来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 (3)法院对确认之诉的判决不伴有执行效力。而给付之诉具有执行力,变更之诉将形成力作为解决的重点。对确认之诉来讲,它是专门通过对法律关系司法认定来谋求纠纷的解决,并不要求当事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判令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请求,如请求返还财产、支付货款的请求等。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中最有代表性的形态,也是司法实践中利用率最高的诉讼类型。在民事领域中,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旦依法成立,就会产生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另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履行义务,就构成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的特点: (1)给付之诉的根本目的,不仅要确认诉方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权的存在,更重要的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特定的民事义务,以谋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现。 (2)给付之诉提起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给付纠纷。这种给付纠纷,应当是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存在给付请求权以及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生了争执。 (3)给付之诉的判决往往是具有执行力。在取得胜诉判决后,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满足自己的实体请求权。 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 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了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可以分为实体上的变更之诉和程序上的变更之诉。实体上的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实体效果的请求。如离婚诉讼的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产生当事人之间因离婚判决而导致婚姻关系消灭的实体法后果。程序法上的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变更程序法律效果的请求,最典型的就是再审之诉。 变更之诉的特点: 1、当事人之间对既存的法律关系的存在并不存在争议,争议的是该法律关系是否应当继续存在下去或者以什么内容、形式存在下去。 2、在法院作出变更判决生效之前,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仍然保持原来的状态。变更之诉是通过法院的变更判决来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法律关系,在法院作出的变更判决生效以前,当时存在的民事法律法律关系并不发生任何变化,仍以原来的内容、原来的形式继续有效存在。只有法院作出的变更判决生效以后,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才会发生变更或者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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