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共同债务的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双方想要离婚的,双方可以对于债务的处理自行约定。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那么可以通过离婚诉讼的方式让法院来裁判。确定了债务的偿还后,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或者裁判文书的内容来执行。法院通常是会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一并处理,确定由举债人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分割财产时确定承担比例后由另一方支付相应数额的财产。如果一方已经将共同债务清偿的,而且是以其个人财产偿还的,那么是可以再向另外一方起诉要求偿还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离婚时对债务进行了分割,双方仍需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