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情势变更适用的法律后果 |
释义 | 适用这一原则的效力及产生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变更合同即变更合同内容,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得到履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增减履行标的的数量。实践中增减履行标的数量可同时进行,使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都发生变更,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如在商品房买卖或货物销售合同中,如遇严重通货膨胀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增加应支付的金钱数额并减少自己应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使双方履行标的均发生变动,以分担交易风险。 2、变更履行期限,分期或延期履行。从鼓励交易的目的出发,如果采取分期或延期履行能够消除情势变更所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的,即应采取此种方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3、变更标的物。因情势变更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原合同标的物,如果是特定的种类物的,可以允许该当事人以同一种类物替代履行。 4、拒绝先为履行。这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依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得先为履行,在履行期到来时,相对方因情势变更导致财产状况恶化或信用发生危机等情况,难以作出对待给付,则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没有提供依合同作出对待履行的担保时,可拒绝先为履行。 (二)解除合同即解除(或终止)原合同关系,并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如果采取变更合同内容的方式仍不足以消除情势变更给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显失公平结果的,该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法律救济,解除合同关系。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溯及力。如在承包、租赁、供应等长期履行的合同中,因情势变更需解除合同关系时,通常应终止合同,并无溯及既往的效力。只有在终止合同仍不能使双方当事人获得公平结果时,才应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基于情势变更更易适用这一原则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免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且相对方不得对此请求损害赔偿。 一、合同变更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于年月日在__签订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于年月日签署了合同号为()的《__协议》,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__协议》的主体变更事宜作相应调整,特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一)双方同意,自年月日期,《__协议》中__公司的权利义务转由__公司享有和承担。 (二)本补充协议作为《__协议》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补充协议与《__协议》相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三)本补充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授权代表 乙方: 授权代表 二、合同法情势变更条款 “情势变更条款”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该条规定就是劳动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条款。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引用该条文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必须具备三项: (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二)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三)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只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才符合法律规定。而我们在日常工作过程中,经常遇到用人单位因为对条文的错误理解、理解不全面而造成对该条款对错误使用,甚至是滥用该条款,由此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应充分理解该条款并且正确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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