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劳保用品有什么用? |
释义 | 1、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2、局下属单位和部门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可参照本规定自行确定发放标准。经费由各单位和部门负担。3、局机关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由各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发给,其经费在各科室办公经费中开支。4、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经局办公室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5、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局办公室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拟定标准报局长批准。但发放标准及周期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的主要工种。 一、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规定 合理发放和使用员工劳动保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工作)中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劳保用品发放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的原则发放,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放原则 1.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根据岗位性质及不同的工作环境发放。 1.2根据工作环境本着按需发放的原则,发放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及使用年限。 3.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工作服、防寒服、反光背心、雨衣、雨鞋、安全帽、劳动保护手套、电工鞋。 4、女员工工作服发放规定:管理岗女员工转正后每两年发放两套(黑色外套2件、裤子4条、短袖白衬衣2件、长袖白衬衣2件)。 5、规定 5.1公司物业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定制和发放。 5.2本着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凡属个人保管、使用不当,丢失和损坏的当事人自行购买(以市场价为准)。 5.3公司员工如果离职、辞职、辞退,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棉服、雨衣、雨鞋)进行折价收费,赔偿价格计算公式为:赔偿费=(规定使用月数-领用月数)×购置价格/规定使用月数。 5.4物业部需保证货物的充足,如常用物品出现缺货管理员成长初级一次,如属于特殊需要的提前与物业部取得联系。 5.5除属于上岗必须配备的用品(如反光背心、安全帽)上岗前领取外,其它劳动保护用品需在入职后领取。 5.6凡是需要定制的物品(工作服、棉服、雨鞋等)入职后到物业部登记,待做好后发给入职人员。 5.7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由使用部门承担。 5.8实习生是否需要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由人力资源中心决定,如需领取费用由人力资源中心承担。 5.9如需后方人员支援前方或其它工作需求,需要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费用由需求部门承担。 5.10如有未尽事宜随时调整。 6、此文件自2014年3月26日开始执行,原《劳保用品发放规定》废止。 二、抚恤金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抚恤金发放标准是: 1、烈士发放标准是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因公牺牲的发放标准是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3、其他标准。 抚恤金国家通过发放金钱向优抚对象提供生活保障的优抚形式,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种。 伤残抚恤是以特定伤残人士为优抚对象的抚恤形式,抚恤对象包括现役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军人。伤残人员经评定和审核批准以后,发给伤残证件,享受伤残抚恤待遇。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死亡抚恤是指国家对军人遗属发给一定数额的费用,给予生活帮助的制度。 死亡抚恤待遇: 1、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是国家按规定一次性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抚恤金。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加本人四十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倍加本人四十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还可以享受按一定比例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或者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2、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照一定标准定期发给的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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