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本条是关于立案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施犯罪、犯罪未遂、即遂或中止。后者指该犯罪事实不属于法定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对于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由于是否立案与被害人的权益有重大关系,法律规定,不予立案时要将不立案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内容讲的是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即报案、控告和举报的权利,大家在遇到有人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或者举报。如果犯罪的是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行使控告的权利。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