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牙齿轻伤鉴定标准,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法律客观: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5.7.2七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34)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5.8.2八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3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5.10.2十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