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条易制剧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6]  有那些部门负责?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综上问题所述易制剧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易制剧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