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应当归谁 |
释义 | 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因胜诉而获得的利益应当直接归公司所有,原告股东可从公司获得的利益中间直接获得利益。但是不能直接判决胜诉获得的利益归原告股东所有。 一、哪些方式是中小股东行使股东诉权 中小股东行使股东诉权的方式: 1、股东直接诉讼权:是指股东根据股份所有人的地位,为自身利益向其他侵犯自身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 2、股东代位诉讼权:是指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者实现其他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者实现这些权利,按照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二、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区别 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区别如下: 1、自然人是个人,法人股东是一个组织或者公司; 2、自然人股东个人的财力肯定没有法人股东的多,所以控股的数额上肯定是法人股东多; 3、对于收益的划分也是存在区别的,自然人直接获得收益,法人股东先是获得了收益,但是具体到里面的利益分配要按照法人章程分配。 三、股东诉讼与股东代位诉讼有什么区别? 股东诉讼与股东代位诉讼在主客体以及被告诉讼目的等都会有所不同。 具体而言,原告主体方面,股东诉讼是原告作为股东。股东代位诉讼中,原告是公司。因此,股东代位诉权可以是单独诉讼,股东共同诉讼。 侵权客体方面股东诉讼中,侵害的是股东利益。股东代位诉讼中,侵害的是公司利益。 而且两者的诉讼目的不同,股东诉讼是为保护股东自身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而股东代位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 法律责任承担者也不同,股东诉讼的诉讼责任为股东承担。股东代位诉讼责任由公司承担。 最后两者的被告也不同。股东诉讼中,股东中诉讼权利是源于股权,其被告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职员,但不能是公司外的第三人。 股东代位诉讼则不同,只要公司怠于行使诉权,任何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人都能成为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51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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