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是谁? |
释义 | 股东代表诉讼是由公司股东作为原告提起的一种诉讼方式,其特征包括由股东行使、原告必须是公司股东、法院判决结果由公司承担以及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股东作为代表只是诉讼的过程参与者,判决结果直接归结于公司。 法律分析 股东代表诉讼以公司股东为原告。 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特征 一、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行使 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而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而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因此,注意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位诉讼的区别。股东直接诉讼是直接根据其出资而享有一定的起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股东代表诉讼只是股东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诉讼请求权,其获得的利益或判决的结果都只是由公司承担,而与股东私人利益并无挂钩,股东只是作为股东身份间接地享有公司获得的利益而已。 二、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并非只要是公司的股东,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不同的国家对该制度有不同的限制,其旨在防止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如前文所述,作为原告的股东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法院判决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的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股东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资格、权利和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都直接归结于公司承担,这是股东代位诉讼最典型的特征,这说明股东只是代表诉讼的过程而已。 四、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 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其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采取诉讼手段进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受损失之情形。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可能发生股东代表诉讼。而怠于行使的情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前文所述有三种情况:为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下。 结语 股东代表诉讼是由公司股东作为原告提起的一种特殊诉讼形式。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在于,原告股东行使的是公司法律救济请求权,而非传统意义上的股权。股东代表诉讼的结果由公司承担,与股东的私人利益无关。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且需满足特定的条件。法院判决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股东只是代表诉讼的过程。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旨在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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