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省政府办公厅内设18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处(办公室)。 (二)会议处。 (三)综合处。 (四)调研处。 (五)督查处(省政府督查室)。 (六)政策法规处。 (七)秘书一处。 (八)秘书二处。 (九)秘书三处。 (十)秘书四处。 (十一)秘书五处。 (十二)秘书六出。 (十三)政务公开与信息化处(省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十四)人事处。 (十五)行政处。 (十六)参事处。 (十七)文史处。 (十八)省政府总值班室。 离退休干部处。 直属机关党委。 驻厅纪检监察组。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