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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肇事罪到法院多长时间开庭?
释义
    交通肇事罪移交到法院后,一般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会开庭。对于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诉讼法》中对法院审限有明确的规定,即法院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所以,法院会在审限到达之前提前安排开庭,但具体的开庭时间还要承办法官根据工作安排来定,是不确定的。
    最轻的判决是免于处罚。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45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深圳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增加24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多次非法拘禁,或者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二、具有《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准刑:
    (1)交通运输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中第二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2)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60万元至10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当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6)有上述第(2)至(5)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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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4: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