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18年11月14日,北京市工商局通报“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相关情况,并公布2018年“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十大案例。其中,丰台分局查处销售侵犯“tige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件,罚没款高达5587余万元,这是近二十年来北京工商部门查处的最大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东城分局查处当事人利用手机地图自设点位,将自身经营场所位置点设为唯一的“苹果官方授权服务中心”方式误导消费者,仿冒“苹果”服务商标的手机维修店,罚没款900余万元;丰台分局查处销售侵犯“tige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件,罚没款高达5587余万元。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2)处以罚款;(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