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车辆抵押登记有什么用 车辆抵押登记手续起到的是法定公示的作用,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在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转让该车辆的行为无效,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而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则转让抵押车辆的行为仍然有效,应由抵押人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权存续期间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 抵押需要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 /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 抵押合同 。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三)抵押登记的日期。 三、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为解除监管或批准转让的; 6、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车辆抵押登记后,具有法定的公示作用,可以对抗第三人,排除他人对抵押权的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