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济南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
释义 | 山东省济南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在2009年1月起调高了发放标准。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经山东省政府批准,济南市从2009年1月起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其中,市内五区由原380元/月调整为420元/月;章丘、长清、平阴由原335元/月调整为370元/月;济阳、商河由原300元/月调整为370元/月,增幅达到23%。 根据法规要求,失业保险是提供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有一定的期限的,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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