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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岛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释义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以上(含2年)的;
    11.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3.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5.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
    注: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可。
    
     该内容由 严俊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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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7:0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