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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开庭前一定要收监吗?
释义
    一般来说,只有满足以下情况才能解除审查,如果不是以下情况,一般不会被监禁。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嫌疑犯,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立即取消或变更。这项规定意味着法院、检察官和公安机关有权改变或撤销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我们认为这是适应事件进展的变通规定。应该说,这个规定更合适。取消审查或变更的表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2、保证审查期满的。
    3、发现等待审查决定不当。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被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查。
    6、被逮捕的被告人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接受保证审查不会发生社会危险。
    7、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到限制,宣布缓期执行,单独适用追加刑,判决尚未发挥法律效力的
    8、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审期间,被告人被拘留的时间到达第一审人民法院受审期限的
    9、被逮捕的被告人,进行司法鉴定尚未受审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到期的。10.嫌疑犯,被告死亡。嫌疑犯、被告人是等待审查的保证人或保证对象,既然没有保证对象,等待审查也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必须撤销。
    11、担保人死亡,重伤或其他失去担保能力的情况。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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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4:5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