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法院审判重大案件时,根据不同情形,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广泛关注、案情复杂等情形,由合议庭审理。可能判处重刑、公益诉讼、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重大案件,由七人合议庭审理。 法律分析 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1、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2、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3、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存在以下四种情形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1、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2、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3、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4、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拓展延伸 司法民主化: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参与的推动力量 司法民主化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而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共同参与则成为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人民陪审员代表了广大民众的声音和利益,他们的参与确保了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民主性。与此同时,法官作为专业的司法人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支持。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共同参与使得判决更加全面、客观,能够更好地反映社会公众的意愿和价值观。这种共同参与不仅增加了司法决策的合法性和公信力,也促进了司法体系的民主化发展,进一步巩固了法治社会的基石。 结语 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共同参与是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人民陪审员代表了广大民众的声音和利益,法官则提供专业知识和经验。他们的共同参与使判决更全面、客观,更好地反映社会公众的意愿和价值观。这种参与增加了司法决策的合法性和公信力,促进了司法体系的民主化发展,巩固了法治社会的基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